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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http://www.hbfdcw.com 2009-06-04 08:48:27 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鄂建函[2009]130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年检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产局,宜昌、荆州、黄冈市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开发办,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和《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的规定,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现就做好2008年度资质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6月10日~7月20日,省建设厅直接办理资质的开发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网上年检信息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7月10日~8月31日,市、州、直管市、扩权县市报送材料,网上年检信息填报截止时间为8月10日;

  8月31日~9月20日,省建设厅审查、审批,并根据年检材料对有关城市、企业和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二、年检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经省、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颁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参加2008年度资质年检。2008年新设立的暂定资质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年检方式

  资质年检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已通过建设部审批的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代检,报国家建设部备案抽查;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核;四级资质及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扩权县市审核,报省建设厅备案;由省建设厅办理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由省建设厅直接办理。

  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报送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报告(附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初审表)。

  2008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采取先在《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的“房地产从业主体管理系统(开发企业版)”中填报企业年检、信用档案及项目备案等基础信息,再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进行。网上数据报送不成功的企业,年检不予受理。

  四、年检申报材料

  参加年检企业应提交以下备检资料(一式一套,装订成册(除年检申报表外)),并严格按规定时间报送。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提交网上申报数据,自动生成表格,直接打印,一式三份);

  2、2008年度企业开发经营情况报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核对原件);

  5、2008年度企业资产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须提供开发企业是否违反合同拖欠工程款证明,加盖双方公章)、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核对原件);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8、《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9、申请核级、升级的企业另需提供:

  ①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企业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资本无增减情况提供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③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核对原件);

  ④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证书(详见年检申报材料中“第6条”的要求)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原件(核对原件);

  ⑤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五、年检要求

  本次年检中,各地要按照《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审核材料,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年检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企业,资质自动注销,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须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暂定资质。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年检材料时,要对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及时更新。各地开发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企业不良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诚信企业系统,强化企业信用监督,对未上报信用档案或信用档案未及时更新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予以年检。

  3、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注消资质证书:注册资本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连续两年没有开发业绩的;暂定资质企业申报项目已完成,无新项目的;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开发项目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六、年检资料装钉要求

  年检资料封面标明:2008年度资质年检申报资料、企业资质等级(标明在右上角)、企业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报时间,用A4纸张按上述第四条“年检申报材料”顺序,打孔装订。

  七、网上公示

  年检通过的所有企业将统一在《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代章)

  二○○九年六月一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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